lawpalyer logo

北港簡易庭年度港勞簡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黃一馨黃一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施國雄 黃勝義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港勞簡字第1 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 月13日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林家莉 通 譯 黃滿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序給付原告施國雄、黃勝義新台幣伍萬零參拾玖元、陸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均自民國106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依序以新台幣伍萬零參拾玖元、陸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為原告施國雄、黃勝義預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工資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二人主張其等受僱於被告從事防火工程工作,被告分別積欠原告二人105 年8 、9 月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工資等情,已據其等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承包商出勤人員明細表、防火薪資明細、改勤表等件為證。 三、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足認屬實。從而,原告等訴請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家莉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家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港簡易庭年度港勞簡字第1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