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林宛臻
- 被告
-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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