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林宛臻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