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98號
- 上訴人
- 黃郁仁住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黃瑞峯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就原告以上訴人黃郁仁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部分,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另就原告以黃瑞峯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部分,上訴人僅為被代位人,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對該判決無上訴權,是上訴人雖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