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 原告
-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廣
- 訴訟代理人
- 江世華
- 被告
- 吳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費 無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