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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 原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佳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原   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   告 吳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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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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