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原 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 告 吳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