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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簡鈺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原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告
吳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費 無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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