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簡廷恩
- 當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HONG NHU VY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第 三 人 HONG NHU V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被告營業處所有誤,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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