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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簡廷恩
  •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 原告
    郭同會
  • 被告
    博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良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原   告 郭同會 郭張清缺 被   告 博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被   告 謝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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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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