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謝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度小吃部即李雅芳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