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謝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度小吃部即李雅芳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度小吃部即李雅芳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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