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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簡廷恩

  • 原告
    謝俊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謝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度小吃部即李雅芳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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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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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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