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簡廷恩
- 法定代理人許俊傑
- 原告郭同會
- 被告博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良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原 告 郭同會 郭張清缺 被 告 博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被 告 謝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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