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原 告 林錫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