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林錫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