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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簡廷恩

  • 原告
    林錫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原   告 林錫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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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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