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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原告
林錫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金盛興有限公司等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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