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原告
林錫興
被告
金盛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旻原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150 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