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林錫興
- 被告
- 金盛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原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150 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