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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簡廷恩
  •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原告
    陳泰華
  • 被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泰華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沈文彬」應更正為「沈文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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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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