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簡廷恩
- 法定代理人沈文斌
- 原告陳泰華
-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泰華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沈文彬」應更正為「沈文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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