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5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文虎 吳宗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蘇俊雄即俊龍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