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明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任
- 被告
- 曾萬本
王亮人
黃明參
黃保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蔡明玲、曾萬本、王亮人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萬4,3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黃明參、黃保順上訴利益為4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而上開上訴人各僅繳納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蔡明玲、曾萬本、王亮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補繳裁判費500元;上訴人黃明參、黃保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