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訴字第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簡廷恩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威任
被告
曾萬本

王亮人

黃明參

黃保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蔡明玲、曾萬本、王亮人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萬4,3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黃明參、黃保順上訴利益為4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而上開上訴人各僅繳納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蔡明玲、曾萬本、王亮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補繳裁判費500元;上訴人黃明參、黃保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