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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簡廷恩

聲請人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相對人
哲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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