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善蓁、台灣奇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Marc Daoud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281號 原 告 吳善蓁 被 告 台灣奇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 Daoud 訴訟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3日18時30分許,騎乘機車沿雲林縣台西鄉防汛道路行駛,途經被告設於雲林縣之營業處所前(下稱案發地點),突然有約4隻狗(下稱系爭犬隻 )跑出來追趕,差一點咬到原告。附近警衛於當下竟不聞不問,當作沒看到。原告認為人命是寶貴的,被告沒有綁好系爭犬隻,危及到原告生命,造成威脅,所以應當受罰。原告並因受驚嚇而胸口悶痛、心臟絞痛、頭部暈眩、精神方面久久不能安定,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案發地點附近有許多野狗,被告亦未於案發地點飼養任何犬隻,原告應係遭附近野狗追逐。系爭犬隻既非被告所飼養,被告自無須承擔動物占有人之管束責任,亦無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又所幸依原告所述,其並未因受系爭犬隻追趕而被咬傷,亦未因此發生任何交通或意外事故,原告並無應受填補之人身或財產上損害,其請求應無理由。並聲明除如主文第1項所示外,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206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以,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因受系爭犬隻追趕,致其受驚嚇後,胸口悶痛、心臟絞痛、頭部暈眩、精神方面久久不能安定,而有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然查:原告固提出針灸照片、元氣堂中醫診所復健卡等件,欲證明其因受驚嚇而有就醫之事實,惟原告於110年10月3日前、後,均係於該診所接受相同之針灸治療,其主訴相同,主病名亦均為頸椎椎間盤疾患,並無因原告被系爭犬隻追趕而有所不同,有原告於元氣堂中醫診所之就診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7頁),難認原告提出之診所復健卡及針灸照片與本件有所關聯,亦無從作為原告權利被侵害、受有損害之依據。此外,原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系爭犬隻沒有項圈,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犬隻照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80頁),系爭犬隻既無項圈,則其是否有人飼養?如有人飼養,其飼主或管理者是否為被告等節,均有疑問。惟原告未能就上開部分,及侵權行為之其他成立要件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自非可採,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雖聲請調閱案發地點之監視錄影檔案,然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原告未能就本件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為舉證,其請求並無理由,業如前述,且縱取得原告被系爭犬隻追趕之錄影畫面,亦無從證明原告權利被侵害、受有損害及系爭犬隻之飼主身分,自無再調閱上開證據之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