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善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善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奇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