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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簡廷恩

聲請人
即原告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得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仁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鄭仁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鄭仁愷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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