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調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鄧進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得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仁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鄭仁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鄭仁愷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