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進得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仁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鄭仁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鄭仁愷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