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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翰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
被告
蘇登文

李孟宗

王貴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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