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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文
被告
趙其新
訴訟代理人
趙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又本件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於北港簡易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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