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禾源盛有限公司、丁彥文、趙其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文 被 告 趙其新 訴訟代理人 趙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又本件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於北港簡易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