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 原告
- 禾源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彥文
- 被告
- 趙其新
- 訴訟代理人
- 趙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又本件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於北港簡易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