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莊陳素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莊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