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詹皇輝
  •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 原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陳素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莊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伍幸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