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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崴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岑琳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告
陳則明
被告
嘉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泊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4,3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經原告於111年2月18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65,000元及利息(本院卷第373頁),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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