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 聲請人
-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皓瑋
- 相對人
- 哲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