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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詹皇輝
  •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 當事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郁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被 告 林郁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3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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