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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9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戴興耀
被告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仁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就原告主張之款項是否屬於薪資尚有爭執,應再予調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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