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 原告
- 承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騰
- 被告
- 林綵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墊支款新臺幣(下同)163,58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58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