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