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奇維
- 被告
-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