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90號
- 原告
- 戴興耀
- 被告
-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就原告主張之款項是否屬於薪資尚有爭執,應再予調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