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支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承翰工程行、黃昱騰、林綵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承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昱騰 被 告 林綵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墊支款新臺幣( 下同)163,58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58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