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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返還墊支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承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昱騰
被告
林綵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墊支款新臺幣(下同)163,58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58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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