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 原告
- 承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騰
- 被告
- 林綵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墊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指定地址,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第73頁至第7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