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 原告
-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頂翔
- 訴訟代理人
-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惠、楊心余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第2項第2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楊丁因請求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楊秀祥之遺產),應對楊秀祥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起訴狀、民國111年3月21日陳報狀所補正之內容,並未將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請求分割之標的,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斟酌是否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