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 原告
-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頂翔
- 訴訟代理人
- 施立杰
- 被告
- 楊雅惠
楊心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楊丁因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楊秀祥之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楊秀祥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楊秀祥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946元(800,838元÷3=266,94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7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元(2,870元-2,700元=17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繼承人楊秀祥遺產 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起訴時現值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1 土地 雲林縣四湖鄉蔡厝段 639地號 3分之1 1,594㎡ 1,300元/㎡ 690,733.33元 2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東興段 665地號 24分之1 8㎡ 1,700元/㎡ 566.67元 3 土地 666地號 24分之1 1,229㎡ 1,700元/㎡ 87,054.17元 4 土地 669地號 24分之1 132㎡ 1,700元/㎡ 9,350元 5 土地 670地號 24分之1 16㎡ 1,700元/㎡ 1,133.33元 6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1996年出廠,排氣量1598㏄ 12,000元 (依楊秀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 合計:800,8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