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詹皇輝

原告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被告
楊雅惠

楊心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楊丁因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楊秀祥之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楊秀祥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楊秀祥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946元(800,838元÷3=266,94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7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元(2,870元-2,700元=17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繼承人楊秀祥遺產                                                 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起訴時現值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1 土地 雲林縣四湖鄉蔡厝段 639地號 3分之1 1,594㎡ 1,300元/㎡ 690,733.33元 2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東興段 665地號 24分之1 8㎡ 1,700元/㎡ 566.67元 3 土地  666地號 24分之1 1,229㎡ 1,700元/㎡ 87,054.17元 4 土地  669地號 24分之1 132㎡ 1,700元/㎡ 9,350元 5 土地  670地號 24分之1 16㎡ 1,700元/㎡ 1,133.33元 6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1996年出廠,排氣量1598㏄     12,000元 (依楊秀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 合計:800,8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