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頂翔、楊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原 告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被 告 楊雅惠 楊心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楊丁因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楊秀祥之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楊秀祥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楊秀祥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946元(800,838元÷3=266,94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2,7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元(2,870元-2,700元=17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被繼承人楊秀祥遺產 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起訴時現值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1 土地 雲林縣四湖鄉蔡厝段 639地號 3分之1 1,594㎡ 1,300元/㎡ 690,733.33元 2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東興段 665地號 24分之1 8㎡ 1,700元/㎡ 566.67元 3 土地 666地號 24分之1 1,229㎡ 1,700元/㎡ 87,054.17元 4 土地 669地號 24分之1 132㎡ 1,700元/㎡ 9,350元 5 土地 670地號 24分之1 16㎡ 1,700元/㎡ 1,133.33元 6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1996年出廠,排氣量1598㏄ 12,000元 (依楊秀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 合計:800,8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