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蘇昱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位於屏東縣長治鄉等情,業據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