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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尤光卉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宜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 蘇偉譽 被 告 李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7元,及其中新臺幣30,054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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