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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調字第2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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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彩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寶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蔡寶鳳,卻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應受送達地址,難以特定本件當事人,亦無法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蔡寶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年籍資料、應受送達地址。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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