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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被告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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