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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9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紀明志
訴訟代理人
紀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告
陳怜伎
被告
陳韋利
被告
陳漢啓
被告
陳吳烟嬌
被告
陳雅君
被告
陳憶君
被告
紀志郎
被告
紀登山
被告
陳國樑
被告
紀壬手
被告
紀軒暉
被告
陳景輝
被告
陳森下
被告
陳志德
被告
陳秀娟
被告
陳至仰
被告
紀明欣
被告
紀瑞熙
被告
紀志儒
被告
紀富男
被告
洪逸昀
被告
洪昭明
被告
洪國調
被告
洪基惠
被告
洪熙政
被告
蔡金保律師即洪有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洪中振
被告
丁麗卿
被告
洪吉森
被告
洪銘吉
被告
洪毅聖
被告
洪祐彰
被告
洪振春
被告
洪明興
被告
洪宗綿
被告
洪明助
被告
洪周金鳳
被告
洪玉珊
被告
洪巧怜
被告
洪珞琁
被告
洪清祥
被告
翁鉦永
被告
洪國洲
被告
紀聖賢
被告
紀晉昌
被告
洪國祥
被告
洪兆毅
被告
洪世宗
被告
洪耕燦
被告
洪秀絹
被告
洪聖評
被告
李俊賢
被告
洪鉦展
被告
紀恒郎
被告
陳榮燦
被告
紀孟偉
被告
紀孔偉
被告
紀弘璋
被告
陳清選
被告
陳朝明
被告
陳宗隆
被告
陳宗億
被告
陳宗勝
被告
陳昌文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吳柔慧
複代理人
黃萬明
被告
洪清旗
被告
洪柯美惠
被告
洪振傑
被告
洪于涵
被告
洪添文
被告
陳怜文
被告
洪嘉澤即洪良志
被告
洪睿鋒即洪良佑
被告
李堅萌
被告
李尚昀
被告
李曜宇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范馨元
被告
洪擇清
被告
洪王麗麺
被告
洪德銘
被告
洪志誠
被告
洪政隆
被告
洪嘉慧
被告
洪國杉
被告
洪阿招
被告
洪麗美
被告
紀義雄
被告
紀瑞祥
被告
紀易延
被告
簡紀梅
被告
詹紀秋桂
被告
紀玉桃
被告
蔡文祥
被告
蔡本正
被告
蔡昀庭
被告
蔡山林
被告
蔡崑河
被告
蔡艶紅
被告
李泰山
被告
洪玉昆
被告
洪慶同
被告
麥敬娣
被告
洪詩淩
被告
洪珮慈
被告
洪琦茹
被告
洪千雯
被告
洪千雅
被告
楊摘
被告
洪瑞聰
被告
洪大為
被告
陳吳淑惠
被告
洪正雄
被告
林美珠
被告
洪曉瑩
被告
黃洪月梨
被告
洪梓翁
被告
洪國鈞
被告
洪家琪
被告
洪瑜羚
被告
劉怡岑
被告
洪少鵬
被告
洪佳儀
被告
黃耀宗
被告
周承翰
被告
黃怡嘉
被告
黃筱涵
被告
陳志遠
被告
陳裕佳
被告
陳蓓蓓
被告
闕山興
被告
闕山輝
被告
闕英蘭
被告
闕英英
被告
洪紹欽
被告
王數真
被告
洪國展
被告
洪鈺惠
被告
林材濱
被告
林佳燕
被告
林材昌
被告
林材亮
被告
陳志堅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陳高榜
訴訟代理人
兼複代理人
陳喜堂
被告
陳美玲

陳美露

洪謝明珠

洪裕翔

蔡富哲

蔡欣芳

蔡雅祝

蔡雅欣

洪淑娟

洪子喻

洪國凉

吳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應就被繼承人陳英三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9.01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45分之1及同段196地號、面積72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9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洪清旗、洪柯美惠、洪振傑、洪于涵、洪添文、陳怜文、洪嘉澤即洪良志、洪睿鋒即洪良佑、李堅萌、李尚昀、李曜宇、范馨元、洪擇清、洪王麗麺、洪德銘、洪志誠、洪政隆、洪嘉慧、洪國杉、洪阿招、洪麗美、紀義雄、紀瑞祥、紀易延、簡紀梅、詹紀秋桂、紀玉桃、蔡文祥、蔡本正、蔡昀庭、蔡山林、蔡崑河、蔡艶紅、李泰山、王數真、洪國展、洪鈺惠、林材濱、林佳燕、林材昌、林材亮、洪謝明珠、洪裕翔、蔡富哲、蔡欣芳、蔡雅祝、蔡雅欣、洪淑娟、洪子喻、洪國凉應就被繼承人洪𥕥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384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洪少鵬、洪佳儀應就被繼承人洪清榮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68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洪逸昀、洪正雄、林美珠、洪曉瑩、黃洪月梨、洪梓翁、洪國鈞、洪家琪、洪瑜羚、劉怡岑應就被繼承人洪蔡桂花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68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洪周金鳳、洪玉珊、洪巧怜、洪珞琁應就被繼承人洪強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384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六、原告及被告陳怜伎、陳韋利、陳漢啓、陳吳烟嬌、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陳雅君、陳憶君、紀志郎、紀登山、陳國樑、紀壬手、紀軒暉、陳景輝、陳森下、陳志德、陳高榜、陳秀娟、陳至仰、紀明欣、紀瑞熙、紀志儒、紀富男、闕英蘭、闕山興、闕山輝、闕英英、陳志堅、陳美露、陳美玲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9.01平方公尺土地,以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其中:

㈠編號A部分面積25.3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高榜單獨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23.6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七、原告及被告紀登山、紀壬手、紀軒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洪清旗、洪柯美惠、洪振傑、洪于涵、洪添文、陳怜文、洪嘉澤即洪良志、洪睿鋒即洪良佑、李堅萌、李尚昀、李曜宇、范馨元、洪擇清、洪王麗麺、洪德銘、洪志誠、洪政隆、洪嘉慧、洪國杉、洪阿招、洪麗美、紀義雄、紀瑞祥、紀易延、簡紀梅、詹紀秋桂、紀玉桃、蔡文祥、蔡本正、蔡昀庭、蔡山林、蔡崑河、蔡艶紅、李泰山、王數真、洪國展、洪鈺惠、林材濱、林佳燕、林材昌、林材亮、洪謝明珠、洪裕翔、蔡富哲、蔡欣芳、蔡雅祝、蔡雅欣、洪淑娟、洪子喻、洪國凉、洪少鵬、洪佳儀、洪逸昀、洪正雄、林美珠、洪曉瑩、黃洪月梨、洪梓翁、洪國鈞、洪家琪、洪瑜羚、劉怡岑、洪昭明、洪國調、洪基惠、洪熙政、蔡金保律師即洪有之遺產管理人、洪中振、丁麗卿、洪吉森、洪銘吉、洪毅聖、洪祐彰、洪振春、洪明興、洪宗綿、洪明助、洪周金鳳、洪玉珊、洪巧怜、洪珞琁、洪清祥、翁鉦永、洪國洲、紀聖賢、洪國祥、洪兆毅、洪世宗、洪耕燦、洪秀絹、洪聖評、李俊賢、洪鉦展、洪玉昆、洪慶同、麥敬娣、洪詩淩、洪琦茹、洪珮慈、洪千雯、洪千雅、洪瑞聰、洪大為、陳吳淑惠、楊摘、洪紹欽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八、原告及被告陳怜伎、陳韋利、陳漢啓、陳吳烟嬌、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陳雅君、陳憶君、紀登山、陳國樑、紀壬手、紀軒暉、陳景輝、陳森下、陳志德、陳高榜、陳秀娟、陳至仰、紀明欣、紀瑞熙、紀志儒、紀富男、闕英蘭、闕山興、闕山輝、闕英英、陳志堅、陳美露、陳美玲、紀恒郎、紀晉昌、陳榮燦、紀孟偉、紀孔偉、紀弘璋、陳清選、陳朝明、陳宗隆、陳宗億、陳宗勝、陳昌文、黃耀宗、黃怡嘉、黃筱涵、周承翰、吳匣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九、原告及被告陳高榜應補償其他被告之金額如附表2、3、4所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1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陳至仰、紀明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陳志堅、陳高榜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9.0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72地號土地)、同段173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73地號土地)及同段196地號、面積7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96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1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兩造至今無法就分割方案達成協議,爰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資格,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9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蔡金保律師即洪有之遺產管理人、陳至仰、紀明欣、陳志堅、陳高榜: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四第32、619頁)。

㈡被告陳景輝、陳森下、陳志德、陳秀娟:同意由被告陳高榜取得172地號土地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下稱附圖)編號A部分,並金錢找捕其他共有人(見本院三卷第21、27、239頁)。

㈢被告紀志郎、紀登山、紀壬手、紀軒暉、紀瑞熙、紀志儒、紀富男、紀聖賢、紀晉昌:同意由原告取得172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部分、173地號土地及196地號土地,並金錢找捕其他共有人(見本院三卷第21、29、239頁)。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請求被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自得准其所請。

㈡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陳英三、洪𥕥、洪清榮、洪蔡桂花、洪強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51年10月21日、72年8月21日、109年7月23日、112年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如附表1所示之被告,且均未就陳英三、洪𥕥、洪清榮、洪蔡桂花、洪強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陳英三、洪𥕥、洪清榮、洪蔡桂花、洪強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171至203頁),系爭土地應為兩造所共有,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辦理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繼承登記,為有理由。而系爭土地既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1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期限,該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㈢再查系爭土地面積不大,然共有人眾多,若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將使分割後之土地過於零碎而難以利用,本院考量原告陳報之系爭土地使用現況、鄰地所有人人別及土地整合利用之可能,認為將172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分歸被告陳高榜取得,由原告取得172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及173地號土地、196地號土地,並由原告及被告陳高榜以金錢補償予其他被告,則得發揮系爭土地最大經濟效益,亦使其他被告獲得與變價分割同等之經濟效益,取得依其應有部分所換算符合市場行情價值之金錢補償,同時避免變價分割造成法律關係複雜化,減少不必要之糾紛或訴訟,是認此分割方法洵為適當。

㈣本院認將172地號土地分配予原告及被告陳高榜、173地號土地及196地號土地分歸原告較為公平妥適,其他被告因此未受分配,依法自應由原告及被告陳高榜以金錢予以補償。本件經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鑑定結果認為原告及被告陳高榜應分別補償其他被告如附表2、3、4所示之金額,有不動產估價師114年1月24日114-JSI-012401號函檢送之估價報告書及更正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43至440、629頁,估價報告書中受分配之當事人人別、應有部分比例及金額之計算錯誤,均由本院逕予更正),爰判決如主文第9項所示。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等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至9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附表1: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附表2:共有人找補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3:共有人找補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4:共有人找補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雲林縣水林鄉埔尾段)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72地號土地 173地號土地 196地號土地   1 陳伶伎 144分之1 無 288分之1 1000分之3  2 陳韋利 144分之1 無 288分之1 1000分之3  3 陳漢啓 144分之1 無 288分之1 1000分之3  4 陳吳烟嬌 144分之1 無 288分之1 1000分之3  5 陳志遠 公同共有45分之1 無 公同共有90分之1 連帶負擔1000分之9 陳英三之繼承人 6 陳裕佳      7 陳蓓蓓      8 陳雅君 90分之1 無 180分之1 1000分之5  9 陳憶君 90分之1 無 180分之1 1000分之5   10 紀志郎 36分之7 無 無 1000分之47  11 紀登山 12分之1 54000分之5458 816分之147 1000分之124  12 陳國樑 36分之1 無 72分之1 1000分之11  13 紀壬手 72分之7 72分之1 1632分之147 1000分之60  14 紀軒暉 72分之7 72分之1 1632分之147 1000分之60  15 陳景輝 72分之1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6  16 陳森下 18分之1 無 36分之1 1000分之23  17 陳志德 45分之1 無 90分之1 1000分之9  18 陳高榜 18分之1 無 72分之1 1000分之18  19 陳秀娟 72分之1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6  20 陳至仰 36分之1 無 72分之1 1000分之11  21 紀明志 288分之7 36分之1 2176分之49 1000分之25  22 紀明欣 288分之7 無 2176分之49 1000分之13  23 紀瑞熙 144分之7 無 1088分之49 1000分之27  24 紀志儒 144分之7 無 1088分之49 1000分之27  25 紀富男 144分之7 無 1088分之49 1000分之27  26 闕英蘭 180分之1 無 360分之1 1000分之3  27 闕山興 180分之1 無 360分之1 1000分之3  28 闕山輝 180分之1 無 360分之1 1000分之3  29 闕英英 180分之1 無 360分之1 1000分之3   30 陳志堅 公同共有45分之1 無 公同共有90分之1 連帶負擔1000分之9      31 陳美露  無    32 陳美玲  無    3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 無 公同共有384分之8 無 連帶負擔1000分之9 洪𥕥之繼承人 34 洪清旗      35 洪柯美惠      36 洪振傑      37 洪于涵      38 洪添文      39 陳怜文      40 洪嘉澤即洪良志      41 洪睿鋒即洪良佑      42 李堅萌      43 李尚昀      44 李曜宇      45 范馨元      46 洪擇清      47 洪王麗麺      48 洪德銘      49 洪志誠      50 洪政隆      51 洪嘉慧      52 洪國杉      53 洪阿招      54 洪麗美      55 紀義雄      56 紀瑞祥      57 紀易延      58 簡紀梅      59 詹紀秋桂      60 紀玉桃      61 蔡文祥      62 蔡本正      63 蔡昀庭      64 蔡山林      65 蔡崑河      66 蔡艶紅      67 李泰山      68 王數真      69 洪國展      70 洪鈺惠      71 林材濱      72 林佳燕      73 林材昌      74 林材亮      75 洪謝明珠      76 洪裕翔      77 蔡富哲      78 蔡欣芳      79 蔡雅祝      80 蔡雅欣      81 洪淑娟      82 洪子喻      83 洪國凉      84 洪少鵬 無 公同共有768分之15 無 連帶負擔1000分之8 洪清榮之繼承人 85 洪佳儀      86 洪逸昀 無 公同共有768分之15 無 連帶負擔1000分之8 洪蔡桂花之繼承人 87 洪正雄      88 林美珠      89 洪曉瑩      90 黃洪月梨      91 洪梓翁      92 洪國鈞      93 洪家琪      94 洪瑜羚      95 劉怡岑      96 洪昭明 無 135分之1 無 1000分之3  97 洪國調 無 135分之1 無 1000分之3   98 洪基惠 無 54000之737 無 1000分之6  99 洪熙政 無 256分之5 無 1000分之8  100 蔡金保律師即洪有之遺產管理人 無 108分之3 無 1000分之12  101 洪中振 無 90分之1 無 1000分之5  102 丁麗卿 無 108分之3 無 1000分之12  103 洪吉森 無 54000之2958 無 1000分之23   104 洪銘吉 無 54000之781 無 1000分之6  105 洪毅聖 無 54000之737 無 1000分之6  106 洪祐彰 無 54000之938 無 1000分之7  107 洪振春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08 洪明興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09 洪宗綿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10 洪明助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11 洪周金鳳 無 公同共有384分之15 無 連帶負擔1000分之16 洪強之繼承人 112 洪玉珊      113 洪巧怜      114 洪珞琁      115 洪清祥 無 384分之15 無 1000分之16  116 翁鉦永 無 384分之30 無 1000分之32   117 洪國洲 無 54000分之891 無 1000分之6  118 紀聖賢 無 36分之1 無 1000分之12  119 洪國祥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20 洪兆毅 無 90分之1 無 1000分之5  121 洪世宗 無 256分之5 無 1000分之8  122 洪耕燦 無 108分之1 無 1000分之4   123 洪秀絹 無 768分之15 無 1000分之8  124 洪聖評 無 81分之4 無 1000分之21  125 李俊賢 無 81分之4 無 1000分之21  126 洪鉦展 無 81分之4 無 1000分之21   127 洪逸昀 無 768分之15 無 1000分之8   128 洪玉昆 無 公同共有384分之15 無 連帶負擔1000分之16                          129 洪慶同 無  無   130 麥敬娣 無  無   131 洪詩凌 無  無   132 洪琦茹 無  無   133 洪珮慈 無  無   134 洪千雯 無  無   135 洪千雅 無  無   136 洪瑞聰 無  無   137 洪大為 無  無   138 陳吳淑惠 無  無   139 楊摘 無  無   140 洪紹欽 無 54分之3 無 1000分之23  141 紀恒郎 無 無 48分之1 1000分之7  142 紀晉昌 無 無 816分之147 1000分之61  143 陳榮燦 無 無 102分之1 1000分之3  144 紀孟偉 無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2  145 紀孔偉 無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2   146 紀弘璋 無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2   147 陳清選 無 無 102分之1 1000分之3  148 陳朝明 無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2   149 陳宗隆 無 無 306分之1 1000分之1  150 陳宗億 無 無 306分之1 1000分之1  151 陳宗勝 無 無 306分之1 1000分之1   152 陳昌文 無 無 144分之1 1000分之2   153 黃耀宗 無 無 公同共有48分之1 1000分之7          154 黃怡嘉 無 無    155 黃筱涵 無 無    156 周承翰 無 無    157 吳匣 無 無 48分之1 1000分之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9.01平方公尺土地  應提出補償之人及補償金額(支付方)      紀明志 陳高榜  應受領補償之人及應受補償金額 紀志郎:123,886元 33,990元 89,896元   紀登山:53,094元 14,567元 38,527元   紀壬手:61,943元 16,995元 44,948元   紀軒暉:61,943元 16,995元 44,948元   紀明欣:15,486元 4,249元 11,237元   紀瑞熙:30,972元 8,498元 22,474元   紀志儒:30,972元 8,498元 22,474元   紀富男:30,972元 8,498元 22,474元   陳景輝:8,849元 2,428元 6,421元   陳森下:35,396元 9,711元 25,685元   陳志德:14,158元 3,884元 10,274元   陳秀娟:8,849元 2,428元 6,421元   陳至仰:17,698元 4,856元 12,842元   陳怜伎:4,425元 1,214元 3,211元   陳韋利:4,425元 1,214元 3,211元   陳漢啓:4,425元 1,214元 3,211元   陳吳烟嬌:4,425元 1,214元 3,211元   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公同共有14,158元 3,884元 10,274元   陳雅君:7,078元 1,942元 5,136元   陳憶君:7,078元 1,942元 5,136元   陳國樑:17,698元 4,856元 12,842元   闕英蘭:3,540元 971元 2,569元   闕山興:3,540元 971元 2,569元   闕山輝:3,540元 971元 2,569元   闕英英:3,540元 971元 2,569元   陳志堅、陳美露、陳美玲:公同共有14,158元 3,884元 10,274元   找補總額:586,248元 應提出:160,845元 應提出:425,403元   備註:計算過程中,因小數點進位、捨去之緣故,為了找補的總數正確無誤,各共有人有些許找補誤差,由本院依職權調整。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88.08平方公尺土地  應提出補償之人及補償金額(支付方)    紀明志 應受領補償之人及應受補償金額 紀聖賢:31,807元 31,807元  紀登山:115,734元 115,734元  紀壬手:15,903元 15,903元  紀軒暉:15,903元 15,903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洪鹿之遺產管理人、洪清旗、洪柯美惠、洪振傑、洪于涵、洪添文、陳怜文、洪嘉澤即洪良志、洪睿鋒即洪良佑、李堅萌、李尚昀、李曜宇、范馨元、洪擇清、洪王麗麺、洪德銘、洪志誠、洪政隆、洪嘉慧、洪國杉、洪阿招、洪麗美、紀義雄、紀瑞祥、紀易延、簡紀梅、詹紀秋桂、紀玉桃、蔡文祥、蔡本正、蔡昀庭、蔡山林、蔡崑河、蔡艶紅、李泰山、王數真、洪國展、洪鈺惠、林材濱、林佳燕、林材昌、林材亮、洪謝明珠、洪裕翔、蔡富哲、蔡欣芳、蔡雅祝、蔡雅欣、洪淑娟、洪子喻、洪國凉:公同共有23,855元 23,855元  洪少鵬、洪佳儀:公同共有22,364元 22,364元  洪逸昀、洪正雄、林美珠、洪曉瑩、黃洪月梨、洪梓翁、洪國鈞、洪家琪、洪瑜羚、劉怡岑:公同共有22,364元 22,364元  洪昭明:8,482元 8,482元  洪國調:8,482元 8,482元  洪基惠:15,628元 15,628元  洪熙政:22,364元 22,364元  蔡金保律師即洪有之遺產管理人:31,807元 31,807元  洪中振:12,723元 12,723元  丁麗卿:31,807元 31,807元  洪吉森:62,723元 62,723元  洪銘吉:16,561元 16,561元  洪毅聖:15,628元 15,628元  洪祐彰:19,890元 19,890元  洪振春:10,602元 10,602元  洪明興:10,602元 10,602元  洪宗綿:10,602元 10,602元  洪明助:10,602元 10,602元  洪周金鳳、洪玉珊、洪巧怜、洪珞琁:公同共有44,728元 44,728元  洪清祥:44,728元 44,728元  翁鉦永:89,456元 89,456元  洪國洲:18,893元 18,893元  洪國祥:10,602元 10,602元  洪兆毅:12,723元 12,723元  洪世宗:22,364元 22,364元  洪耕燦:10,602元 10,602元  洪秀絹:22,364元 22,364元  洪聖評:56,545元 56,545元  李俊賢:56,545元 56,545元  洪鉦展:56,545元 56,545元  洪逸昀:22,364元 22,364元  洪玉昆、洪慶同、麥敬娣、洪詩淩、洪琦茹、洪珮慈、洪千雯、洪千雅、楊摘、洪瑞聰、洪大為、陳吳淑惠:公同共有44,728元 44,728元  洪紹欽:63,613元 63,613元  找補總額:1,113,233元 應提出:1,113,233元  備註:計算過程中,因小數點進位、捨去之緣故,為了找補的總數正確無誤,各共有人有些許找補誤差,由本院依職權調整。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2平方公尺土地  應提出補償之人及補償金額(支付方)    紀明志 應受領補償之人及應受補償金額 紀登山:124,518元 124,518元  紀晉昌:124,518元 124,518元  紀壬手:62,259元 62,259元  紀軒暉:62,259元 62,259元  紀明欣:15,565元 15,565元  紀瑞熙:31,129元 31,129元  紀志儒:31,129元 31,129元  紀富男:31,129元 31,129元  陳怜伎:2,400元 2,400元  陳韋利:2,400元 2,400元  陳漢啓:2,400元 2,400元  陳吳烟嬌:2,400元 2,400元  紀恒郎:14,400元 14,400元  吳匣:14,400元 14,400元  陳志堅、陳美露、陳美玲:公同共有7,680元 7,680元  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公同共有7,680元 7,680元  陳雅君:3,840元 3,840元  陳憶君:3,840元 3,840元  陳榮燦:6,776元 6,776元  陳國樑:9,600元 9,600元  紀孟偉:4,800元 4,800元  紀孔偉:4,800元 4,800元  紀弘璋:4,800元 4,800元  陳清選:6,776元 6,776元  陳朝明:4,800元 4,800元  陳景輝:4,800元 4,800元  陳森下:19,200元 19,200元  陳宗隆:2,259元 2,259元  陳宗億:2,259元 2,259元  陳宗勝:2,259元 2,259元  陳志德:7,680元 7,680元  陳昌文:4,800元 4,800元  陳秀娟:4,800元 4,800元  陳至仰:9,600元 9,600元  陳高榜:9,600元 9,600元  黃耀宗、黃怡嘉、黃筱涵、周承翰:14,400元 14,400元  闕英蘭:1,920元 1,920元  闕山興:1,920元 1,920元  闕山輝:1,920元 1,920元  闕英英:1,920元 1,920元  找補總額:675,635元 應提出:675,635元  備註:計算過程中,因小數點進位、捨去之緣故,為了找補的總數正確無誤,各共有人有些許找補誤差,由本院依職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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