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95號
- 原告
-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虹儒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鴻
- 被告
-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綠娟
- 被告
- 劉啓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1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千分之249,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額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自承本件遮雨棚於受損時已使用9年2月又13日,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遮陽設備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是其殘值為10分之1。該遮雨棚依上開說明,既已逾耐用年數,更新零件部分折舊後之殘值即應以成本10分之1為合度,則零件折舊後之餘額為1,410元(14,100元÷10=1,410元)。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2,800元,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遮雨棚維修費用共計4,210元(計算式:1,410元+2,800元=4,21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