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兆祥環保有限公司、王朝羣、鐀鎧事業有限公司、利宜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被 告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