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 原告
-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羣
- 被告
-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