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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小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志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何明穎 被 告 張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324元,及其中新臺幣80,542元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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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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