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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告
吳建宏

呂子楹即呂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2,03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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