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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又吉祥工程行之設立地址雖位於雲林縣麥寮鄉,惟送達該址之文書因查無被告而遭退回,足見被告並未居住於雲林縣麥寮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戶籍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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