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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0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文岳、曾○○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許文岳、「曾○○」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曾○○」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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