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尤光卉
- 原告郭訂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郭訂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騰皓有限公司、許家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17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7,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6,717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6,2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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