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4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
被告
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銘
訴訟代理人
許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5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製作之分配表1,次序7之被告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次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同法第434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7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又原告業已當庭同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見本院卷第127頁),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