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訴字第1號
- 原告
- 展昇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明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婷律師
- 被告
- 賴明鍾
- 訴訟代理人
- 侯珮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114年8月13日適逢楊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14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