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5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被告
- 吳建宏
呂子楹即呂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2,03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