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72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素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達
- 訴訟代理人
- 何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娟
- 被告
- 鴻和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逸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41元,及其中新臺幣14,846元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