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8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又吉祥工程行之設立地址雖位於雲林縣麥寮鄉,惟送達該址之文書因查無被告而遭退回,足見被告並未居住於雲林縣麥寮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戶籍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