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劉艷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梅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港簡字第2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梅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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