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尤光卉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陳林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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